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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小編談時事:用孩子的生命安全來威脅我,算恐嚇嗎?】

🔸不管是用明示暗示言語行為等方式,只要讓被害人有受恐嚇心生畏怖,就可能被視為恐嚇行為。

🔸常見的恐嚇行為都是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惡害告知,但本則新聞中,保母是對男童母親揚言要加害於男童,與常見的恐嚇手段不同,不過法官在判決中引用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意見,該座談會中討論到我國刑法第305條的立法意旨,在定義受恐嚇者的範圍時,除了受恫嚇的本人外,還包含該人的親屬在內,畢竟親屬間感情深厚,如果今天對方是拿父母的生命來要脅子女,雖然子女並非直接被要脅的人,可是父母的安危與自己的安危,造成心理畏怖的程度應該是相當的,所以仍屬刑法第305條保護的範圍內。

🔸另外,該名保母雖然不斷聲稱簡訊中除了提到「千萬不要搭上明天的娃娃車」外,他還有對男童母親說「加油共勉之」,代表他只是在關心男童,但法院綜合評估下認為保母和男童母親間先前已有多起糾紛,在兩人關係敵對、緊張的狀態下,縱使簡訊中沒有明確表示具體的加害行為,但還是能讓男童母親理解為該名保母可能對男童為加害行為,且基於父母保護子女的立場,保母以男童的生命安全相脅,也將使男童母親本人承受嚴重的精神壓力,所以最終認為該名保母的行為已經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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