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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小編談時事:國道上沒有保持安全車距,法院竟然還撤銷原處分?】

🔸公法上認為公權力行為若要課予人民義務,應該要依客觀情勢並參酌人民的特殊處境,當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行政法上的義務就應該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這就是行政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原則」。
          
🔹本則新聞中的呂姓駕駛在客觀事實上雖然確實沒有保持安全車距,但法院整體環境觀察後發現,當時呂姓駕駛的前、後、右側都有車輛在通行,如果強行要求呂姓駕駛保持安全車距,依當時情境,為了要保持安全車距可能會導致呂姓駕駛只能停在原地,甚至要向後退才有辦法拉開前後車的距離,因而認定呂姓駕駛事實上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那樣的情境下也沒辦法期待呂姓駕駛能依法保持法定安全車距,所以最終判決撤銷原處分。
           
小編溫馨小提醒: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台灣駕駛人的習慣總是會不斷插入」,希望大家變換車道的同時還是要記得保持安全車距~~~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59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