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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早期因失業,又需要扶養未成年子女,故向金融機構及融資高利借貸,然利滾利導致債台高築無力清償,經由債務清理以能力範圍內,將薪資扣除必要支出,每期11,546元且72期,即可全數清償完畢。
委託人因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出租攤位並收受租金,委託人已向被害人坦承不諱,並歸還相關款項,原告亦也願意原諒並同意給予緩起訴。
因被告對未成年子女有家庭暴力之行為,故偕同未成年子女搬離。 又長期思想差異、溝通不良等,無法達成家庭和諧,且又時常飲酒過量,故難以忍受而提出此訴訟。
兩造為同社區住戶,當事人將原告對其很兇不禮貌等行為,用信件表達並放至住戶信箱,經地檢署調查此信件用語,雖令告訴人心生不快,惟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仍尚難認委託人係出於惡意或貶損他人唯一目的。
因是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然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圖方便喝了酒後開車,損人也害己! 酒駕、毒品駕駛(毒駕)不是只有罰單罰鍰的責任,更有涉及刑事責任需入監服刑
許多母親在節日收下的是蛋糕與康乃馨,但在那份燦爛背後,真正壓在肩上的,往往是無人分擔的教養孤島、婚姻中難以言說的隱忍,以及職場上,那份「因為妳是母親」就理應隨時退讓、默默配合的無形枷鎖...
聲請人於年輕時,不懂理財觀念,故四處借貸又不知其利息之高,導致無法清償,亦躲避債務數十年。 現因有小孩,希冀給小孩正常生活環境,故不再逃避願意面對經年累月之債務,經由更生程序,只需每期5,023元清償72期 6年即可將清償完畢,不再有債務拖累擁有正常生活。
係因汙水管道之系統問題,所引起之買賣糾紛。
雙方於民國95年間登記結婚,婚後因生活細節而有摩擦,故感情日趨冷淡,又被告情緒控管不佳,曾對子女實施言語,肢體暴力等,故向法院提起此訴訟。
被雇主違法解僱而無收入,故為支出生活費用而負債,
本所當事人之母泳池溺水身亡,成功協助提起過失致死罪並獲檢方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