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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當事人為單親母親,為扶養小孩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緣分期是可以準時繳納,然近期因工作受傷,而無收入進而毀諾,當事人表示希望按照原條件繼續繳納即可,故向銀行協商是否不要請求毀約金等額度,繼續讓當人分期繳納
兩造同意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個扶養一位。
此案為妹妹提告兄長,不法之所有,(一)共有之房屋之租金據為己有,未分配予告訴人,(二)存放銀行之存款101萬領後,據為己有未分配予告訴人。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更生方案順利通過,僅需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3.41%之金額。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上訴辯護【妨害自由等事件】,獲撤銷原判決壹年貳個月,現改判可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陸個月。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上訴三審【分割遺產事件】,獲廢棄原判決,發回二審審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獲裁定免責。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受任被告【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審獲得勝訴判決,對造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判決結果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本所當事人毋庸返還受贈之款項。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傷害、聚眾鬥毆及詐欺案件】,均為不起訴處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即上訴人代理【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調解成立,房產可不用被強制執行,並且得以拿回擔保金。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為聲請人調解成立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被訴【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獲得勝訴判決,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