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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的任務。警察也可依法執行各項職權,比如協助偵察犯罪、執行逮捕等,但警察必須先有相當理由認為該人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後才可以行使職權,
不管是用明示或暗示、言語或行為等方式,只要讓被害人有受恐嚇且心生畏怖,就可能被視為恐嚇行為。
如果發生在公開場合或公開網路平台且有不特定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情況,就可能符合公然侮辱中「公然」的要件。
幫助詐欺罪的主要爭點在於,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是否知悉或可以預見對方會將行為人的銀行帳戶用以詐騙他人
這則新聞中,因為當時被害人的A車後方停有其他車輛,而被告故意緊貼被害人A車車頭停放B車,有意讓A車被前後車輛包夾而無法駛出,雖然被告是對「物」施以強制力,但被告的行為已間接妨害被害人自由駕車離去的權利
Tony的好朋友找他一起去某知名夜店慶生,眾人酒酣耳熱之際,竟然有人拿出海洛因、安非他命等被列為一、二級的毒品要讓大夥助興,Tony雖然知道施用毒品是違法的行為,但在朋友們的起鬨下Tony實在難以拒絕
某外送平台員工於108年申請勞動檢查,經勞工局派員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發現該外送平台(下稱A)未依法置備勞工名卡、未訂立工作規則、未舉辦勞資會議、未提繳勞退及投保勞保,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先前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於萬華區某路段執行路檢時,發現1部自小客車後座之女乘客(下同A女)神色慌張,因此請乘客下車配合受檢。警方經A女同意後打開其隨身包包,驗證其身分發現為毒品通緝犯,並同時找到疑似裝有毒
在我國,要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的話,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為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另一種則是因為公共設施的瑕疵。
收到違規通知單後,如果對違規的事實認定有意見,應該在30日內向處罰機關申訴(就是讓你陳述意見的意思~),處罰機關會開立裁決書,對裁決結果仍不服的話,可以在裁決書送達後提起行政訴訟。
公法上認為公權力行為若要課予人民義務,應該要依客觀情勢並參酌人民的特殊處境,當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行政法上的義務就應該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這就是行政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原則」。
一名男子(下稱A)長年對其母親(下稱A母)惡言相向,甚至多次辱罵:「你為什麼不趕快去死一死」、「母親死後,要去挖她的墳,讓她生不得安寧,死也不得安寧」等語,讓A母傷心欲絕,告知其他子孫,若日後有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