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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因舉證不足故被告宣判無罪。
被告因年事已高,偶然使用社群網路時方會一時思慮不周而誤入歧途,將帳戶提供當人頭帳戶。 因年紀已逾70歲,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完畢予被害人、被害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原諒被告等事由,給與被告從輕量刑、宣告緩刑之機會。
原告聽信網路投資,投入資金得以購買虛擬貨幣並獲取投資之報酬,然卻遭詐騙,故轉向相當因果關係人頭帳戶請求賠償。
原告就借名登記之事並未舉證自圓其說,且早期系爭 之地登記於42年間,已相距甚遠,實無從徒憑此推認原告所主張之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故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於任職期間皆盡忠職守、循規蹈矩盡心為被告付出,惟被告卻藉口被告已虧損多年,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事由終止兩造間之僱傭關係。 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經調解被告願給付39萬6,000元。
聲請人因不按理財,故積欠金融機構、資產公司及當鋪等,遭強制執行扣薪無法生活,故聲請清算。
因相對人有家暴之行為,故請求離婚及兩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及負擔,並請求變更母姓。
公司間的借貸,相對人經由提起告訴才願意和解返還。
委託人因早年開立火鍋店,經營不善故積欠債務,利息加本金逾1,200萬,故僅能聲請清算,又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收入無多餘之金額可以清償,故獲免責之裁定,進而聲請復權,不需有限制。
委託人已結婚近30年, 然配偶與異性發展婚外情,雖期間已給予機會,仍不悔過故請求離婚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委託人因婚後生活常有摩擦,然長期感情不睦,而轉向工作中異性親密往來等,故委託人難以容忍請求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委託人在工地工作不慎被機具壓傷請求職業災害,再者被告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設有安全防護措施而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