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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早年與前配偶離婚,雖兩位未成年子女感情疏淡,然於婚姻期間仍有扶養、照顧或保護之情,並非全然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故裁定相對人仍需負擔部分扶養費用。
許多母親在節日收下的是蛋糕與康乃馨,但在那份燦爛背後,真正壓在肩上的,往往是無人分擔的教養孤島、婚姻中難以言說的隱忍,以及職場上,那份「因為妳是母親」就理應隨時退讓、默默配合的無形枷鎖...
雙方於民國95年間登記結婚,婚後因生活細節而有摩擦,故感情日趨冷淡,又被告情緒控管不佳,曾對子女實施言語,肢體暴力等,故向法院提起此訴訟。
夫妻因長期雙方不睦無法持續婚姻,故提離婚訴訟一事,與子女會面交往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因相對人有家暴之行為,故請求離婚及兩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及負擔,並請求變更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