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妨害性自主案件】,獲判駁回上訴。
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請求損害賠償等案件】,獲判部分請求賠償。
【成功案例:給付扶養費】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擔任輔佐人【傷害等事件】,不付審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代理【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最高法院駁回對方之上訴,勝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