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請求損害賠償等案件】,獲判部分請求賠償。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裁定相對人之親權應予以停止。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獲得緩刑之宣告。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離婚等事件】,調解成立,對方應給付剩餘財產新臺幣350萬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