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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親之遺產問題,而被提告侵占,經本所律師答辯獲不起訴。
聲請人原已協商分期清償,因工作中受傷中斷而毀諾,經協商金融機構願延續舊有方案清償。
夫妻因長期雙方不睦無法持續婚姻,故提離婚訴訟一事,與子女會面交往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係因舉證不足故被告宣判無罪。
被告因年事已高,偶然使用社群網路時方會一時思慮不周而誤入歧途,將帳戶提供當人頭帳戶。 因年紀已逾70歲,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完畢予被害人、被害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原諒被告等事由,給與被告從輕量刑、宣告緩刑之機會。
原告聽信網路投資,投入資金得以購買虛擬貨幣並獲取投資之報酬,然卻遭詐騙,故轉向相當因果關係人頭帳戶請求賠償。
原告就借名登記之事並未舉證自圓其說,且早期系爭 之地登記於42年間,已相距甚遠,實無從徒憑此推認原告所主張之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故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於任職期間皆盡忠職守、循規蹈矩盡心為被告付出,惟被告卻藉口被告已虧損多年,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事由終止兩造間之僱傭關係。 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經調解被告願給付39萬6,000元。
聲請人因不按理財,故積欠金融機構、資產公司及當鋪等,遭強制執行扣薪無法生活,故聲請清算。
因相對人有家暴之行為,故請求離婚及兩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及負擔,並請求變更母姓。
公司間的借貸,相對人經由提起告訴才願意和解返還。
委託人因早年開立火鍋店,經營不善故積欠債務,利息加本金逾1,200萬,故僅能聲請清算,又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收入無多餘之金額可以清償,故獲免責之裁定,進而聲請復權,不需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