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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對未成年子女有家庭暴力之行為,故偕同未成年子女搬離。 又長期思想差異、溝通不良等,無法達成家庭和諧,且又時常飲酒過量,故難以忍受而提出此訴訟。
許多母親在節日收下的是蛋糕與康乃馨,但在那份燦爛背後,真正壓在肩上的,往往是無人分擔的教養孤島、婚姻中難以言說的隱忍,以及職場上,那份「因為妳是母親」就理應隨時退讓、默默配合的無形枷鎖...
雙方於民國95年間登記結婚,婚後因生活細節而有摩擦,故感情日趨冷淡,又被告情緒控管不佳,曾對子女實施言語,肢體暴力等,故向法院提起此訴訟。
夫妻因長期雙方不睦無法持續婚姻,故提離婚訴訟一事,與子女會面交往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委託人已結婚近30年, 然配偶與異性發展婚外情,雖期間已給予機會,仍不悔過故請求離婚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委託人因婚後生活常有摩擦,然長期感情不睦,而轉向工作中異性親密往來等,故委託人難以容忍請求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兩造同意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個扶養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