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告訴人代理【妨害性自主等】被告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提告【竊盜砂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獲判參仟伍佰萬。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請求給付工程款案件】,獲勝訴判決。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擔任輔佐人【傷害等事件】,不付審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獲判債務人應給付款項予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