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本所律師為告訴人代理【妨害性自主等】被告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提告【傷害等事件】,獲起訴。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擔任輔佐人【傷害等事件】,不付審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案件】,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相對人聲請駁回。家事律師推薦|板橋家事律師|板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