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擔任輔佐人【傷害等事件】,不付審理。
本所律師為告訴人代理【妨害性自主等】獲判維持原判、對造之上訴遭法院駁回。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傷害案件】,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妨害自由案件】,被告獲不起訴處分
本所律師為告訴人代理【妨害名譽等事件】,獲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