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上訴辯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事件】,獲撤銷部分原判決陸個月,現改判可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參個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固管束期間完成法治教育肆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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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聲請【商務仲裁執行事件】,准允強制執行。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請求給付工資等】,調解成立。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上訴【交通損害賠償等】,獲判更多之賠償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裁定相對人之親權應予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