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裁定命相對人應按期每月給付3仟元及4仟元,給聲請人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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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妨害性自主案件】,獲判駁回上訴。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傷害案件】,獲判緩刑二年。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過失傷害案件】,處有期徒刑貳個月,可易科罰金。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竊盜案件】,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