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代理【請求回復等事件】,經上訴三審後發回高院,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獲判被上訴人不用回復原狀。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獲判債務人應給付款項予委託人。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請求給付工資等】,調解成立。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獲判賠償。